工律
作者:佚名
為器同物者,其小大、短長、廣夾(狹)必等。。
為計,不同程者毋同其出。。
縣及工室聽官為正衡石贏〈羸〉(纍)、斗用(桶)、升,毋過歲壺〈壹〉。有工者勿為正。(假)試即正。。
邦中之(徭)及公事官(館)舍,其(假)公,(假)而有死亡者,亦令其徒、舍人任其(假),如從興戍然。
公甲兵各以其官名刻久之,其不可刻久者,以丹若書之。其(假)百姓甲兵,必書其久,受之以久。入(假)而而毋(無)久及非其官之久也,皆沒入公,以齎律責之。
公器官□久,久之。不可久者,以久之。其或(假)公器,歸之,久必乃受之。敝而糞者,靡其久。官輒告(假)器者曰:器敝久恐靡者,遝其未靡,謁更其久。其久靡不可智(知)者、令齎賞(償)。(假)器者,其事已及免,官輒收其(假),弗亟收者有罪。?其(假)者死亡、有罪毋(無)責也,吏代賞(償)。毋擅(假)公器,者(諸)擅(假)公器者有罪,毀傷公器及□者令賞(償)。